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将规则分为:改变规则 修改法律规范,变动现行法律规范的一种活动,指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旨在改变现行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某些内容,使之适应新的需要或呈现新的面貌的一种活动。有权修改法律规范的机关一般为该规范的创制机关。
第一性规则是授予的权益;第二性规则是改变规则的规则。
哈特法律的概念规则怀疑论有两种。法律约定说———法律概念的基础从哈特的理论渊源看,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是其主要的理论基础。哈特认为,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就是对内至上、对外独立的个人或者团体之主权者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被普遍服从的普遍命令。
奥斯丁提出了“法律命令说”,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批判,并提出“法律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的观点。次级规则包括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和裁判规则,其中承认规则提供衡量法体系中其他规则效力的判准,是法体系的基础。